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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租房屋 找附近的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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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租房子,如果是找小区房的话,一室的房子在1.5-3k为主,2室的房子在3-4K为主,3室的房子3-5k为主。当然也有便宜的房子,楼梯房1500以下的也有很多。区域地段不一样,价格也相差很远,商办网在租房源,价格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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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了租赁住房的登记、合同签订和维修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租户权益。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租赁住房的登记、合同签订、房屋维修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要求所有在南京市范围内出租的房屋,均需进行登记备案并取得备案证号,确保合法出租;同时,规定租赁合同必须明确标注租金、居住期限、房屋使用用途等重要条款,保障租户利益。此外,针对房屋维修问题,要求房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缮房屋,以确保租赁安全。此外,南京市还推出了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了房屋租赁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方便了租户、房东、中介等各方的交流和管理。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对于违规出租房屋的处罚措施是什么?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对于违规出租房屋的处罚措施如下:1.没收非法收益;2.取缔房屋租赁经营场所;3.责令停业整顿;4.罚款;5.暂停房屋租赁备案。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租赁住房的登记、合同签订和维修方面做出了规定,保障了租户权益。对于违规出租房屋的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推出,进一步提高了租赁行业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法律依据】: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屋租赁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备案证号从事出租活动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没收非法收益,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同、风险预防、属地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协调处理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受房产部门委托办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做好房屋租赁和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开展房屋租赁情况日常检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市房产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考核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江北新区房产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第七条房地产、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等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房产部门的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房屋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公开发布房屋租赁行业风险提示,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八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使用条件。

人均租住住房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市房产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储藏室等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的;

(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批准而未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改建、装修房屋用于租赁的,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装修后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危害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改建非住宅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一条发布出租房屋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真实有效信息。房产部门应当对房源权属信息提供核验服务。

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互联网平台应当只发布一次,以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租赁房屋已经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撤销房源信息。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第十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出租人、承租人参照使用。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可以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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