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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是甘肃省负责教育的*部门。

根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设立甘肃省教育厅,为省*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育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地方设置标准,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教学指导和教学评估等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教学指导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全省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省上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四)拟订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规划,负责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监督管理,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

(十五)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负责实施*的学位制度。

(十六)承办省委、省*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甘肃自考本科汉语言文学统考科目有哪些

甘肃自考汉语言文学专业其主干学科为*语言文学,主要课程有:语言学概论、现代汉语、古代汉语、文字学、声韵学、训诂学、*古代文学史、*现代文学史、*当代文学作品欣赏、外国文学、文学概论、*文化概论、*历代文论、古典文献学、*文论、美学、民间文学、儿童文学、影视文学、比较文学、西方文论、写作、文艺心理学、中外语言学史、*文学批评史、语文教学论、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等。

其中,语言学概论、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古代文学、*现代文学、文学概论、*文论、美学、写作为必修科目。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0门,总学分不得少于64学分。全部科目考完还有毕业论文。

甘肃自考本科报考条件

1、凡是*合法的公民,不限制性别、年龄、民族还有现在的所持有的学历,都是可以参加自考的,按规定时间报名就可以。

2、报考自考本科的考生,报名自考时,需要携带好自己的专科的学历证书还有自己的身份证去自考的报名点去报名。因为有的本科专业与自己的专科专业不同,这个时候需要参加相关专业考试的课程。

3、报名自考本科要持有被*承认的专科学历证书。

4、停考专业,只有在籍的考生才可以报考,报考的具体事项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报考。

5、最后在领取自考本科毕业证的时候,必须要上交自己的专科毕业证原件的,不然,学校是不会办理本科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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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第一条为推动*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发挥*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对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通用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三)组织*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

(四)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五)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工作;

(六)组织、管理*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

(七)开展*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调查研究。第六条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的教育与培训,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有关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基本内容;

(二)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三)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地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部门负责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交通运输、商务、卫生、旅游、体育、邮政、电信、金融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八条每年9月第三周为本省的*通用语言文字宣传周。

县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以聘请语言文字社会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第九条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

(三)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及话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用语;

(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第十条下列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

(一)*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达到三级乙等以上;

(二)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汉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达到三级乙等以上;

(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与汉语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四)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达到一级甲等;

(五)公共服务行业中的广播员、解说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的用字;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字;

(三)各类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会标、广告、告示、招牌的用字;

(四)汉语文出版物的用字;

(五)影视、舞台字幕和网络用字;

(六)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

(七)商品包装和说明用字;

(八)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前款第三、六项规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标识的,其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拼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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